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2019年单独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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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2019年单独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单独招生工作程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正常、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章程适用于学院单独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条 学院名称: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国标代码:12727)。
第四条 办学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新区江北大学城学院路 660 号。
第五条 办学性质及层次: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专科)。
第六条 学制:三年。
第七条 毕业证书:学生毕业成绩合格,获得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八条 招生范围:2019 年面向黑龙江省招生。
第九条 组织保障:学院成立由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的单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策单独招生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全面工作。
第十条 学院概况: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是一所拥有近 60 年办学历史的公办全日制综合类高等职业院校,学院设有食品工程、制药工程、经济管理、护理、师范教育、计算机与艺术传媒六个分院,开设食品营养与检测、生物制药技术、会计、护理、学前教育等 44 个 2 专业。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招生专业与计划:
学院 2019 年单独招生分 A、B 两类考生(A 类考生为普通应届高中毕业生,B 类考生为往届高中毕业生、中专、职高、技校等毕业生), 包括 24 个专业,单独招生计划 800 人。
注:实际计划数和专业以省教育厅实际批复为准。
第三章 报考要求第十二条 报名条件:符合 2019 年高考报名条件的本省应、往届高中毕业生、中职毕业生、具有高中学历的复转军人等。
第四章 考试内容
第十三条 面试工作在省招生考试院统一指导与监督下开展,由学院组织专家组,按照要求对考生进行面试,主要考察学生的职业能力倾向性、专业学习适应性、心理素质等方面,每人限时 5 分钟,成绩满分为 200 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计划分配原则:按照计划总额不突破省教育厅核定数量基础上,A 类考生占计划总数的 70%,B 类考生占计划总数的 30% 分配计划总额。
第十五条 录取原则:依据 A 类考生和 B 类考生计划数量,按照 A 类考生综合成绩和 B 类考生面试成绩,以考生志愿优先的原则进行专业分配。
第十六条 考生待遇:凡被学院录取的考生,与普通高考考生享受同等待遇。根据省考试院规定,参加单独招生考试并被录取的考生, 4 不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及录取;未被录取的考生,可以参加 2019 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控,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招生工作程序和纪律、徇私舞弊的个人,根据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以及学院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凡在单独招生考试中违规的考生,按教育部令第 18 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考生的违规情况将上报省招生办备案。
第六章 学费标准
第十八条 学院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收取学费、住宿费、考(测)试费等。
第十九条 健康要求:严格执行《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
第二十条 学院地址及联系电话: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新区江北大学城学院路 660 号
邮编:150025
招生咨询电话:0451-88127996 、88127997、88127995、88127993
纪检申诉电话:0451-88127107
招生传真电话:0451-88127837
学院查询网址:http://www.nkzy.orgcom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 5 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将根据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有关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文章转载自: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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