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黑龙江省高职(专科)院校单独招生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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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黑龙江省高职(专科)院校单独招生实施办法
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教高〔2006〕14号)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新课程省份深化高校招生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08〕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2013年黑龙江省高职(专科)院校单独招生实施办法。
一、组织领导
在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的领导下,各单独招生高职(专科)院校须成立招生领导小组,组建命题、考试、评卷等相关工作组,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精细管理,规范操作。各招生院校须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纪律,确保招生工作依法、规范、公平、公正实施,推进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和素质教育的实施。
各院校的单独招生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文本、加盖公章)于考生报名前上报省招考办批准备案。
二、招生院校和招生计划
(一)招生院校。2013年高职单独招生院校共13所:黑龙江建筑职业学院、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黑龙江农业工程职业学院、大庆职业学院、黑龙江职业学院、哈尔滨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哈尔滨华夏计算机职业技术学院、黑龙江农业职业技术学院、鸡西大学、鹤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黑龙江煤炭职业技术学院、佳木斯职业学院。
(二)招生计划。招生计划由省教育厅下达,考生报名前向社会公布。招生专业设置应是教学资源优秀、特色明显、就业率较高、吸引力强的重点建设专业,报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
三、 报名
(一)招生章程。招生院校制定的招生章程须报省教育厅主管处室和省招考办审定后向社会公布。主要内容包括:院校全称、办学地址、专业情况、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文化课及专业课考试内容、录取标准和程序、加分录取条件(包括对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的使用办法)、学费标准、考生咨询的渠道等。
(二)报名条件。符合《关于做好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黑招考办普招〔2012〕9号)文件中有关条件,又符合招生院校规定的相关条件(见招生院校的单独招生章程)的考生,方可参加高职院校单独招生报名。
(三)报名时间。2013年3月5日-3月12日。
(四)报名方法。考生须持《户口簿》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招考办报名。各招生院校也可在3月5日前自行组织生源,经我办批准后在报名时期内到县(市、区)招考办集体报名。考生只允许报考一所院校,不得兼报。
(五)资格审核。集体报名的考生由招生院校和受理报名的招考办共同负责资格审核。单独报名的考生由县(市、区)招考办负责审核。本着“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责任到人。经审核合格考生,省招考办统一编排考场后下发到招生院校,院校负责打印准考证发放给考生。
(六)报名费。报名时交纳报名费150元。各招生院校的技能考试和面试费须严格执行物价局下发文件中的收费规定,于报名前向社会公布。
四、考试
(一)考试时间。2013年4月13日-14日。
(二)考试内容。高职、专科院校单独招生考试内容包括文化课考试和专业考试两部分。文化课考试不少于两科,专业考试内容根据招生院校的培养需求设置(须在招生章程中说明)。各院校于4月8日将考试科目时间安排上报省招考办。
(三)组织实施。招收煤炭企业优秀青年的院校由省招考办组织联合命题考试。其余院校可采取单独命题考试或联合组织命题考试的方式。招生院校自行组织的考试应遵循公平、科学、严格安全的原则。命题、制卷、试卷保管、考试组织、评卷管理等工作依照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组织实施。各院校于5月1日前将考生成绩库(DBF格式)、考卷扫描信息上报省招考办普招处。
五、录取
(一)录取原则。单独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各招生院校在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校的单独招生工作。省招考办监督招生院校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的执行情况,并提供相关的信息和服务。
(二)录取程序。招生院校根据考生报考的专业志愿和考生的考试成绩,确定各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考生的照顾加分政策,要遵照普通高考的有关规定执行。录取要以招生章程规定的文化课成绩、专业课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并在院校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各专业录取原则和录取最低分。5月15日-17日向省招考办上报拟录取考生名单,经我办审核后办理录取手续。凡被单独招生院校录取的考生不得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录取。
(三)入学审查。单招院校应在入学报到时对录取的新生进行身份审查,核对新生本人与电子档案照片及身份证照片的一致性。如发现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入学的新生,应取消其录取资格,并书面上报省招考办普招处。
六、工作要求
我省高职(专科)院校单独招生工作是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招生院校在招生工作中必须贯彻执行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的各项规定和政策。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从严管理、规范操作,对违纪作弊的工作人员,按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33号)严肃处理,确保我省高职(专科)院校单招工作公平、安全和秩序,确保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贯彻实施。
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1月29日
文章内容来源自:https://www.lzk.hl.cn/gkpd/zkzc_74/201301/t20130130_255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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